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鑒於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或法 人機構所提送或辦理之業務宣導計畫及相關活動,有助於人力資源相 關業務之推廣,爰酌予補助相關經費,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各級學校。 (二)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法人機構。
三、法人機構、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或各級學校(以下簡稱補助單位) 為照顧其會員、社員、學員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依其設立目的 、任務,辦理有助本署施政措施相關之宣導及推廣活動,得向本署申 請補助。
四、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標準: 經費補助為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每年以一次為限,補助款不得超 過總經費之一半,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 1.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之補助項目,包括 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郵電費、授課演講鐘 點費、廣告文宣費及其他必要之支出經費。 2.有助於業務宣導之相關活動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諸如電子媒體及 平面媒體、電子視訊牆等製作或刊登之廣告等文宣實體。
五、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納入補助範圍: (一)與本署業務無關之活動。 (二)辦理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等所編列之設備 費。 (三)所提計畫內容,係屬本署其他補助作業要點之特定補助對象。 (四)同一活動或同一廣告訴求,重複向本署申請補助。其已補助者,本 署得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六、申請補助者應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附件一)。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 (三)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署各業務單位依據預算及活動性質就申請案所列預估經費、實際需 求,核定申請案之補助經費。
八、監督與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之單位有第一款情形向勞動部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 助金額合計超過本署核定補助額度,本署不另予補助;向其他機關 申請補(捐)助金額合計未超過本署核定補助額度者,本署僅就差 額部分予以補助。 (四)受補助之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署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 之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受補助之單位有前項情形或未依第一款規定於申請時列明各補(捐) 助項目及金額者,列為本署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本署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考評(實地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七)。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署審 查認定有無確實依計畫執行,以利核銷: 1.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存款戶名帳號,俾利撥款)。 2.領據(附件三)。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示全額經費收支,收項應包括受補助單位 負擔及各單位補助金額如附件四)。 4.支出分攤表(附件五)。 5.成果報告(附件六)。 6.各項支出憑證(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於粘貼憑證 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外幣應折算 新台幣,並附匯率證明】。 7.原核准函影本。 (二)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十、申請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提出變更計畫 向本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劃辦理日期十五日前,主 動函報本署。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等均 請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
十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二、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