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工會、漁會符合前點規定請領補助行政事務費者,申請手續如下
:
(一)職業工會、漁會於每月勞保費繳費期限(含寬限期間 )內彙繳完畢
後,於當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
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
後始予核撥。
(二)未按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
務費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如有尚未申請補
助之行政事務費,最遲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每年 12 月 31 日
)前一併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後始予核撥。逾期提出申
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符合補助條件且申請手續完備之行政事務費經勞保局審查完竣後
應於 10 日內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