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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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工會及漁會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之程序如下: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繳納勞保費後,填寫「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
      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以下簡稱申請
      書兼收據),於年度結束前向勞保局申請。惟每年十二月份當月之
      行政事務費申請期限得展延至隔年一月十五日止。逾期申請者不予
      補助。
(二)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將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依核定金額
      撥款,並以所送申請書兼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兼收據資料不全或不符第二點規定者,勞保局應通知申請人於
    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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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將行政事務補助費運用於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郵電
    、劃撥手續及其他相關用途,各項收支明細應受其理、監事會之監督
    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勞保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行政事務補助費辦理情形,職業工會及漁會
    不得拒絕提供。相關憑證應保存十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