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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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工會及漁會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之程序如下: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行政事務費補助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時應填具「勞
      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於年度結束前向勞保局申請,該申請書作為
      核撥依據,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書得併同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於年度開始前送勞保局,
      視同年度開始即提出申請。
    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依下列方式核撥行政事
    務費:
(一)已繳保費月份,應於收到申請書六十日內核撥。
(二)應繳保費尚未到期月份,應於繳費後勞保費寬限期滿之翌日起六十
      日內核撥。
    勞保局應按月列印合格清冊,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其帳戶,並以劃撥
    轉帳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資料不全或不符第二點規定者,勞保局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