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
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勞保局得扣除、停止撥付補(捐)助款:
(一)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該漁會當
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扣除次年
第一個月補(捐)助款之半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
,扣除次年第一個月補(捐)助款;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次
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補(捐)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捐)助
款者,不予扣除。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有預收保險費,但未依規定設立勞保費之專戶,或
未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者。
(三)未檢送「勞工保險補(捐)助款收支明細表」或領據者。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經勞保局通知後仍未改善者。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於年底前仍未改正者,則當
年度未撥付之補(捐)助款不予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