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職業工會及漁會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符合第一點之補助目的,並
於下列範圍內運用之:
(一)以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催收勞保費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二)材料費、租用器材之月租費(如電話語音催繳月租費、電腦網路費
及影印機租用費用)。
(三)會員以劃撥(或轉帳)方式繳納勞保費之劃撥(或轉帳)手續費用
。
(四)因辦理勞保業務所支付之相關人事及行政費用。
(五)會務人員因辦理勞保業務之逾時加班費及會議逾時誤餐費。
(六)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對辦理勞保業務
有必要之費用。
補助款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以於前項所定範圍內運用為限。
第一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