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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1 日勞會 2  字第 0940033578
      號函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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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運用工會團體相關訓練資源,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
    提昇其轉業或再就業之專長技能,促進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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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失業者、待業者及預防失業之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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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補助之用途:
 (一) 失業者、轉業或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員工之轉業訓練。
 (三) 經營困難企業之轉型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專
      長轉換或第二專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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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計畫申請單位: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工會團體,能研提並執行以就業為目的
    之訓練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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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補助之全國性總工會團體,得視實際辦訓需要,研
    擬訓練計畫,直接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省級各業聯合會及縣市總工
    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性總工會,併入其訓練計畫
    中提審,惟併案後如超過本計畫第十三項所規定同一單位當年度最高
    總補助額度上限時,得經由相關全國性總工會同意後,逕向本局提審
    計畫,由本局視當年度經費情形,審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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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內容:申辦研提之訓練計畫除訓練項目外,其計畫內容應能達到
    協助失業者就業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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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時間配當進度
      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如附表一、二、三、四、五
      ,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費明細表) 。
 (三) 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訓原則等說明。
 (四)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五) 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六) 承辦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所
      申辦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
      審:
      1.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附表七) 。
      2.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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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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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配合政府人力資源政策研訂之訓練計畫。
 (三) 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以計畫保證就業率
      愈高且具可行性者,優先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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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順序: (依下列項目核計,以符合項目之多寡依序排列)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
      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
 (二) 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四)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五)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
 (六)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七) 承辦訓練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合格場地、設施、設備、
      師資等基本條件。
 (八)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九)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
      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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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
        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
        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
        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
        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
        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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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作業:
   (一) 申請計畫案由本局依據前列補助原則、補助順序、是否符合當前
        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
        業。
   (三) 審查會議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
        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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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費用計算標準: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依照附件一所訂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編列費用額度,並將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
      次計畫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申請補助;
      單一班次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訓練經費自
      籌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
      助訓練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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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費用補助標準: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
      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本局依下列標準支付承辦訓練單位訓
      練費用:
   (一) 結訓學員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乘以結訓人數支付。
   (二)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依下列方式支付:
        1.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個人訓練費用
          單價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2.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離退訓者,依個人訓練
          費用單價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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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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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
        程進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
        ,得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承辦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
        者應予退訓,或經承辦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承辦訓練單位所定
        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有關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等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研訂規範如附件二
        。
   (六) 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暨局屬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
        協助參訓者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七)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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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辦訓練單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
      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 (
      格式如附表六) ,並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另
      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保或參加職業工會,又如在五人
      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單位出具在職證明,經核實無誤
      者) ;承辦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會計業務及預估就業率
      達成度等實際辦理結果,將列入執行紀錄,並據作評核指標,其整
      體績效表現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將停止受理本計畫補
      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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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
      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
      向本局申請撥付該班次總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其餘應於訓練結束
      後一個月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 (結
      ) 訓學員名冊、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補助承辦訓練單位支
      付參訓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學員上課簽到 (退) 表、學員成績考
      核表、結訓證書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 報
      本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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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