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六、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
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 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 表等資料。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其 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