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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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科採人工或電腦閱卷應集中辦理;務求細心、公正、嚴明、迅速、
    確實並限期完成寄發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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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單位就試卷 (卡) 之數量及類別,預估人員及機具產能,將規定
    所需之人力調度,先行協調後簽報試務主任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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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卷 (卡) 於招標時對其品質、規格應以讀卡機判讀無誤,依檢定梯
    次別封印存證;且在每梯次印製時派員會同廠商拆封並用讀卡機判讀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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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場人員繳交試卷 (卡) 應依各職類之准考證編號、從小而大、由上
    而下排放後,由點收者封印並指派專人封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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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單位將閱卷用機具、紙張、文具妥為準備;召集閱卷人員並嚴防
    進出入者攜帶違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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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挀業務主管或其上級主管擔任監督管理,每日上午至少二次定時或
    不定時巡察評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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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收待閱試卷 (卡) 應在業務、政風及資訊管理單位會同下拆箱,經
    檢查無誤,再當場由評閱者在複式簽收單上簽領以杜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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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務單位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輸入電腦,立即以讀卡機進行判讀、完
    成測試;並妥為保管標準答案卡及答案卡。
    試卷 (卡) 自成績寄發之日起,應由主管機關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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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及低感度各判讀乙遍,以最利報檢人
    之分數為其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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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讀卡機判讀後檢查無誤之成績檔,操作電腦自動讀入考生基本資料主
    檔中,再列印成績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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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左列方式處理
      之。
   (一) 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
        計算。
   (二)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 單選題有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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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電腦續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
        入者,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 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
        單位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
        分直接輸入電腦。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後送業務主管或
        試務主任核簽,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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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工閱卷時分初閱及複閱;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
      前項初閱及複閱,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 初閱:檢查測驗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兩個以上答案或有
        擦塗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計分
        。
   (二) 複閱:同初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計分於卷面。
      複閱由試務主任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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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測驗式試題在人工閱卷時,為便於統計分數及齊一給分方式,答案
      正確者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答錯者在答案處以紅筆作
      「×」表示之,未作答者在題號以紅筆作「\」表示之,兩個以上
      答案者在該題從題號到該最後答案方格上以紅筆作長直線「--」
      表示之。為增評閱速度在套用標準答案模孔板前,在評閱、處理兩
      個以上答案者之後,會發現左列兩種答卷情形,分別照所列方式進
      行:
   (一) 答對較少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多、答對題較少) :
        此時先在模孔中正確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
        時若發現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者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
        紅筆作「\」表示之;反之答錯者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
        數並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二) 答對題較多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少、答對題較多) :
      此時先在模孔中空白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
      若發現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
      「\」表示之;反之作答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
      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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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工閱卷時,複閱如發現初閱計分錯誤,應以更正;如錯誤超過百
      分之五,得交還初閱人員重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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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分別以左列方法處
      理:
   (一) 未用規定答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驗試卷成績五分。
   (二) 作答劃記正確位置,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中寮見,或一題有二
        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 塗改答案之劃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 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視情節輕重,扣該科測
        驗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應報請業務主管或試務主任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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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科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採是非題部份,答錯
      者倒扣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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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或人工閱卷時,應由主試主委或指派委員自各類
      科已閱畢之試卡、試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至一百之試卡 (本) 進行
      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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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參與測驗式試題之閱卷人員,對於評分結果,負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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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考試後,應檢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提出疑義時,主辦試務單位
      應檢具原題影本,送請原命題或審查委員說明之。如有錯誤,則該
      題不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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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考試後,應檢人在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
        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在截止收件之次日
        起,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
          及標準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
          以高低不同感度各重閱一次。
     (二) 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
          務單位主管督下,集中覆閱。
        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會同有關單
        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