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金:
一、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十二個月補助金。
二、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三、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
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七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
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者。
五、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六、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七、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
經查屬實。
八、雇主已聘僱外籍看護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