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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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認定必要補助機具設備之職類如下:
(一)具有法規效用之職類。
(二)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
(三)新開發職類或技術更新之級別。
(四)僅有一合格場地之職類或報檢人數稀少,因機具設備老舊或技術更
      新需汰換機具設備者。
    本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前項之職類,依照相關規定公告補
    助之職類名稱、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測試場地之所在地及需求數、補助金額及計畫書提出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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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負責補助案件之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