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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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產業技術進步及擴大推動技能檢定社會參與面,針對具有法規
    效用、與公共安全有關及新開發或技術升級、更新等職類,補助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以順利執行技能檢定業務,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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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得就受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之單位,為辦理受託業務所需購
    置之機具設備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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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認定必要補助機具設備之職類如下:
(一)具有法規效用之職類。
(二)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
(三)新開發職類或技術更新之級別。
(四)僅有一合格場地之職類或報檢人數稀少,因機具設備老舊或技術更
      新需汰換機具設備者。
    本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前項之職類,依照相關規定公告補
    助之職類名稱、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測試場地之所在地及需求數、補助金額及計畫書提出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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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提供測試地點及購買機具設備所需經費
    概算、經費來源、完成時間、每年可接受委託辦理測試時間,同意辦
    理補助職類技能檢定切結書,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附
    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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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負責補助案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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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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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經本會場地評鑑合格,
    且切結同意於合格有效期限內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補助職類技能檢定術
    科測試後,檢附領據乙份申請撥款,並應於撥款後三十日內詳列支出
    用途、實支經費總額及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檢送經費收支
    明細對照表(如附件二、附件二-一)、原始憑證及其送審明細表(
    如附件三),送本會辦理結報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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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購置之機具設備應列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黏貼財產
    標籤標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年度相關預算購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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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合格有效期限內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之
    技能檢定。接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
    絕接受委託,應繳回全額補助款項,本會除廢止其評鑑合格證書外,
    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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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捐)助之單位團體對於受補(捐)助款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不再受理其申請補(捐)助案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