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勞工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二) 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 (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 課程:
1.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安排三小時) ;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二小時以上之課程 (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六小時) 。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社會經濟分析類」、「勞動法規類」、「工
會發展基礎類」、「工會競爭力提昇」及本會指定之勞動政策與
法令課程五大類,申請補助單位辦理一日勞工教育活動者,至少
應安排核心課程二門以上,辦理二日勞工教育活動者,至少應安
排核心課程三門以上。
3.前項本會指定之勞動政策與法令課程為「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
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與實務」、「勞工退休金
條例相關規定」等。
4.課程表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至本會勞資關係處 (傳真電話
: 02-85902814) 。
二、本會補助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 (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
分之七十為限) 。
(二) 一日之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以內為限;二日之活動經費
補助,以新台幣十二萬元以內為限。
(三) 辦理一日活動者,以補助一百人為限;辦理二日活動者,以補助五
十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