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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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工會團體 (以下簡稱工會
    ) 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以補助其辦理活動之部分
    經費方式,達成落實增進勞工知能及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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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者,得向本會
    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 (市) 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 (市) 級總工會。
四、本會直接輔導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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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勞工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二) 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 (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 課程:
      1.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安排三小時) ;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二小時以上之課程 (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六小時) 。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社會經濟分析類」、「勞動法規類」、「工
        會發展基礎類」、「工會競爭力提昇」及本會指定之勞動政策與
        法令課程五大類,申請補助單位辦理一日勞工教育活動者,至少
        應安排核心課程二門以上,辦理二日勞工教育活動者,至少應安
        排核心課程三門以上。
      3.前項本會指定之勞動政策與法令課程為「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
        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與實務」、「勞工退休金
        條例相關規定」等。
      4.課程表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至本會勞資關係處 (傳真電話
        : 02-85902814) 。
二、本會補助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 (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
      分之七十為限) 。
 (二) 一日之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以內為限;二日之活動經費
      補助,以新台幣十二萬元以內為限。
 (三) 辦理一日活動者,以補助一百人為限;辦理二日活動者,以補助五
      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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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之使用範圍
一、本補助款運用項目如下:
    1.講師鐘點費。 (本會講師鐘點費每小時八百元) 
    2.撰稿費。 (每仟字七五○元,不得超過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本
      會講師不得支領) 
    3.講師交通補助費 (含短程計程車費) 。
    4.場地租金。
    5.場地佈置費。
    6.講義印製費。
    7.餐費。
    8.茶點費。
    9.住宿費 (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 。
   10.交通費 (限於租賃遊覽車) 。
   11.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二、補助項目之支給標準:
    依本會辦理宣導、觀摩或研習活動之經費標準支給。 (詳附表四經費
    支用報告表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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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工會申請勞工教育訓練經費補助者,上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下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前提出
    申請,並將擬辦理之勞工教育訓練活動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會
    審核,逾期不予受理。直轄市、縣 (市) 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
    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除前項活動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外,應另檢附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
    及工會圖記、工會印、負責人印模 (詳如附表一、二,請工會詳實填
    寫並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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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會受理工會勞工教育經費補助申請之審核,以每半年統一受理申請
    一次方式辦理審核,並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將審核結果通知工會。
二、本會審查工會勞工教育訓練活動實施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 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課程。
 (二) 課程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三) 授課講師之遴聘資格是否具專業性。
 (四) 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 (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
 (五) 工會之執行能力及績效擴散能力。
 (六)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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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即函請各工會檢送領據到會核撥。領據應註明受補
    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 (應有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
    、會計三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 (含銀行代號) 並加蓋圖記
    。
二、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活動課程表、成果報告表、經
    費支用報告表及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影本 (格式如附表三、四、五) 
    ,以專函方式送本會,作為追蹤考核之用。
三、工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等活
    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
    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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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辦理之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
    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會三年內
      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為
      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
    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
 (二) 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符指定用途者,除追繳所補助
      之經費外,並得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 未依所報計畫經費執行或實際支出未達本會補助金額百分之一百三
      十者,按比例差額追繳,並得列為本會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勞工教育訓練或工會重要活動經費,未於年度內
    執行者,除追繳外,並得列為本會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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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會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
    條規定,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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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訂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