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工會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
少安排二小時);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三小時);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
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四小時)。核心課
程由本會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等另行擬訂。
(2)辦理半日及一日活動者,每場次活動計畫,以一百人為原則:
辦理二日活動者,每場次活動計畫,以五十人為原則。
(3)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
真至本會勞資關係處(傳真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一四)
。
(二)補助項目:
1.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
(2)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
生研究所等本會隸屬機關)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工會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
八百元。
2.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
(2)本會及有隸屬關係機關之講師不得支領。
3.講師交通補助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
經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短程計程車(以檢據核
實列支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報支。
如駕駛自用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
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5.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6.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7.餐費:
(1)一天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二百五十元。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8.茶點費:每人每天三十元。
9.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10.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檢據核實列支,且
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1.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一日活動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活動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12.郵電費: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13.雜支費: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三)補助金額:
1.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活動計畫
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2.辦理半日活動者,補助三萬元為上限,辦理一日活動者,補助五
萬元為上限,辦理二日活動者,補助十二萬元為上限。但辦理二
日活動,每場次活動計畫人數逾五十人者,得按下列人數級距提
高補助金額上限:
(1)五十一人至六十人,補助十四萬元為上限。
(2)六十一人至七十人,補助十六萬元為上限。
(3)七十一人以上,補助十八萬元為上限。
3.工會團體針對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特定對象
專案辦理之工會會員教育訓練者,得審酌增加補助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