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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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會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經費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三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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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
      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工會圖記、工會印模及負責人印模(附件三
      、附件三之一、附件十之一至十之七)。
    前項附件應另檢附電子檔傳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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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工會
    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前項辦理二日者,每場次計畫人數逾五十人者,得按下列人數級距提
    高補助金額:
(一)五十一人至六十人,最高補助十四萬元。
(二)六十一人至七十人,最高補助十六萬元。
(三)七十一人以上,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對於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特定對象專案辦理之工
    會教育者,得審酌增加補助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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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前一年度工會辦理之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勞工教育訓練活動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是否建立工會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七)當年度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入會出會情況。
  (八)會員實際繳納會費情況及三年內工會預、決算狀況。
  (九)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十)其他經本會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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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會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八)。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五)
      辦理之同一工會教育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
      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
      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支出憑證影本送本會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單位
      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
      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以作為
      審計單位稽核之用。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
      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
      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
      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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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如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會,未繳回補助差額者,
      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