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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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工會會員專業知能,並強化工會團結,勞
    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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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而辦理工會教育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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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工會教育訓練活動(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以授課、實務演練
    或分組研討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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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三)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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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
    小時);辦理二日者,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
    時)。核心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一百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五十人為原則。
    辦理工會教育,應於確定辦理日前七日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
    歷等資料報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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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經費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三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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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會申請補助,有其他特殊情形及正當理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受本
    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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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工會圖記、工會印模及負責人印模(附件三
      及附件三之一)。
(四)主管機關備查函
(五)其他應備文件(附件十之一至十之七)。
    前項附件應另檢附電子檔傳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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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工會
    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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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部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八
        百元。
(二)講師撰稿費: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
      為限。但本部及本部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者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核實支給。
      2.搭乘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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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
        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二百五十元。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五)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天三十元。
  (六)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搭乘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標準支給」、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檢據核實列
        支,且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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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前一年度工會辦理之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勞工教育訓練活動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是否建立工會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七)當年度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入會、出會情況。
  (八)會員實際繳納會費情況及三年內工會預、決算狀況。
  (九)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十)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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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單位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四)到會核撥,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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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八)。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五)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
      辦理之同一工會教育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
      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
      始憑證因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
      出憑證影本送本部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單位
      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
      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
      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部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
      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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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未繳回補助差額者,
      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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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但講師臨時變更或不可抗力
      之事件,致無法函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
      除全額追繳補助金額外,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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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