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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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工會教育訓練活動(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以授課、實務演練
    、分組研討或活動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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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
    小時);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
    時);外聘講師授課時數應占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核心課程由
    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九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五人為原則。
    辦理工會教育,應於確定辦理日前七日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
    歷等資料報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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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會申請補助,有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由,經本部
    核定者,不受第二點、第六點及第十三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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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監事名冊(附件十之一)。
(六)前一年度之預、決算書或收支餘絀表(附件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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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前一年度工會辦理之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勞工教育訓練活動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是否建立工會財務稽核機制及前一年度工會預、決算狀況。
  (七)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及工會理事、監事
        性別比例。
  (八)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九)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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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單位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四)到部核撥,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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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八)。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確實填寫
        (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五)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簽名或蓋章。
      辦理之同一工會教育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
      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
      始憑證因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
      出憑證影本送本部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單位
      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
      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須銷毀者,應函報本
      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部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
      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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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惟以變更二次為限。但講師
      臨時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件,致無法函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本
      部得酌減或追繳當年度工會教育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
      大者,停止工會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