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
專(兼)任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
票證明文件。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離)島地區擔任講師者,工會得
衡酌實際情況,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
請,每晚最高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
(四)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
人員擔任講師者,不得依前二款規定支領講師交通費及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