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
。
前點導覽活動、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與參觀本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
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課程,各以二小時為限,且導覽活動
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合計不得超過三小時。
核心課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由
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