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外民間力量積極推動
    國際勞工事務並有效提升補助業務效益,加強我國與國際性組織及其
    他國家之交流,達成提升我國勞工福祉及國際地位並促進國民外交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國內、外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依本要點向
    本會申請經費補助,經本會審核通過後,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
3
三、申請補助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辦理與本會業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二)辦理國際勞工事務之訓練研習活動。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組織會議活動。
(四)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並簽奉主任委員核定者。
4
四、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應至少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檢
      附申請表(附表一)、經費申請表(附表二)、擬舉辦之活動實施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會審核。
(二)出國參加會議活動者:應至少於會議活動舉行日一個月前,檢附申
      請表、經費概算表、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與其重要性說明、
      擬發表之論文(如有發表)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送本會審核。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明等文件供審核。
(四)辦理同一活動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審查,並得通知申請單位補充最近一年年度
      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等必要相關文件供審核,
      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位到會說明;並應於一個
      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六)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如於本會核定後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並經本會核定後始給與補助。
5
五、審查補助原則:
(一)活動內容對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勞工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
      益。
(二)活動內容應符合本會政策方針並有助提升我國勞工政策規劃及立法
      。
(三)活動內容對提升我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國際事務知能及強化國際
      交流之效益。
(四)活動內容對培養我國國際事務人才之效益。
(五)計畫內容(包括參加對象、講師專業性、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預期效益等)需具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六)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6
六、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總預算百分之八十
      。
(二)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於國內辦理者,國際性會議補助金額最
      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訓練研習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參加會
      議活動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
      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得依活動需要予以補助下列項目
      費用,但活動於國內辦理者,補助經費支給標準,依本會「一般常
      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1.講師鐘點費。
      2.撰稿費。
      3.講師交通補助費:包括火車、高速鐵路、飛機、汽車。國際線機
        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會核定之上
        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高速鐵路以標準艙為限。
      4.翻譯費。
      5.翻譯器材租用費。
      6.講義印製費。
      7.場地租金。
      8.場地佈置費。
      9.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四)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最多以補助二人費用為原則。如有發表
      有關我國之論文者,得予優先考慮補助,並得依活動需要補助下列
      項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款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款第三目生活費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
      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
      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訂標準之範圍內發給。
7
七、補助辦理活動之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會函請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會核撥,並得依據活動籌備進度及經
      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
      、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
      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會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搭乘高速鐵路費用部分,應檢送收據及票根正本;補助機票部
      分,應檢送購票收據正本、票根副本、領取收據正本;國際線機票
      部分另檢附護照內頁入出境證明影本。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結報,應將會議報告(
      含電子檔)及會議資料、本會核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及全案原始
      憑證影本、活動照片、錄音(影)帶或光碟、活動成果報告表(附
      表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
      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函送本會辦理結案事宜,本
      會據以撥付尾款。
(六)經費結報,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將於擬補助金額範圍內,按核定補助項目
      實支金額撥款,惟不得超過補助活動實支經費總額百分之八十。
(七)申請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如就同一活動之同一項目,重複向本
      會(含所屬單位)及其他機構申請經費補助者,本會撥款金額連同
      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八)活動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者,應檢附原始憑證影
      本及明細表送本會結報。
(九)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十)受補助單位因辦理活動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金額二
      十萬元以上者,因辦理活動孳生之利息,亦同。
(十一)第五款所稱會議報告,內容應敘明:
        1.會議名稱。
        2.會議時間、地點。
        3.與會人員及與會情形。
        4.活動經費。
        5.主要議題。
        6.發言情形。
        7.結論與建議。
        8.與會心得等。
    補助出國參加會議活動之程序:
(一)本會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經費由申請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二)結報時應檢附會議報告(含電子檔),連同會議資料、本會核定補
      助項目之原始憑證及全案原始憑證影本、經費支用報告表及活動照
      片等裝訂成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事宜。
(三)補助生活費部分,應檢送領取收據正本。
(四)除前開各款規定外,本項有關領據、申請預撥部分經費、經費結報
      程序、會議報告等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悉依前項相關規定辦理。
8
八、注意事項:
(一)出席或辦理國際會議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
      ,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經本會補助辦理會議或訓練活動者,申請單位須在會場或印刷品中
      (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示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資
      助字樣。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會同意改以其他適當方
      式處理。
(三)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或出席會議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會議資料及
      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
      保存五年以上,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9
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有申報不實、
      成效不佳、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者,依下
      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符指定用途者,除追繳所補
        助之經費外,並得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3.未依所報計畫經費執行者,按比例差額追繳,並得列為本會一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經本會補助辦理活動或出國經費,未於年度內執行者,除追繳外,
      並得列為本會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本會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派員實地訪查申請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
10
十、其他特殊申請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11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