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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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總預算百分之九十
      。
(二)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於國內辦理者,國際性會議補助金額最
      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訓練研習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參加會
      議活動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
      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得依活動需要予以補助下列項目
      費用,但活動於國內辦理者,補助經費支給標準,依本會「一般常
      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1.講師鐘點費。
      2.撰稿費。
      3.講師交通補助費:包括火車、高速鐵路、飛機、汽車。國際線機
        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會核定之上
        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高速鐵路以標準艙為限。
      4.翻譯費。
      5.翻譯器材租用費。
      6.講義印製費。
      7.場地租金。
      8.場地佈置費。
      9.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四)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最多以補助四人費用為原則。有發表有
      關我國之論文者,得予優先考慮補助,並得依活動需要補助下列項
      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款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款第三目生活費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
    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
    活費日支數額表」所訂標準之範圍內發給;另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
    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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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辦理活動之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會函請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會核撥,並得依據活動籌備進度及經
      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
      、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
      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會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搭乘高速鐵路費用部分,應檢送收據及票根正本;補助機票部
      分,應檢送購票收據正本、票根副本、領取收據正本;國際線機票
      部分另檢附護照內頁入出境證明影本。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結報,應將會議報告(
      含電子檔)及會議資料、本會核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及全案原始
      憑證影本、活動照片、錄音(影)帶或光碟、活動成果報告表(附
      表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
      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函送本會辦理結案事宜,本
      會據以撥付尾款。
(六)經費結報,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將於擬補助金額範圍內,按核定補助項目實
      支金額撥款,並受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之限制。
(七)申請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如就同一活動之同一項目,重複向本
      會(含所屬單位)及其他機構申請經費補助者,本會撥款金額連同
      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八)活動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者,應檢附原始憑證影
      本及明細表送本會結報。
(九)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十)受補助單位因辦理活動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金額二
      十萬元以上者,因辦理活動孳生之利息,亦同。
(十一)第五款所稱會議報告,內容應敘明:
        1.會議名稱。
        2.會議時間、地點。
        3.與會人員及與會情形。
        4.活動經費。
        5.主要議題。
        6.發言情形。
        7.結論與建議。
        8.與會心得等。
    補助出國參加會議活動之程序:
(一)本會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經費由申請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二)結報時應檢附會議報告(含電子檔),連同會議資料、本會核定補
      助項目之原始憑證及全案原始憑證影本、經費支用報告表及活動照
      片等裝訂成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事宜。
(三)補助生活費部分,應檢送領取收據正本。
(四)除前開各款規定外,本項有關領據、申請預撥部分經費、經費結報
      程序、會議報告等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悉依前項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成果報告電子檔,本會
    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該電子檔內容,公布於本會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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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配合本會施政措施之推動或具有重要之國際交流意義特殊申請案
    ,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定者,得專案處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