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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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
        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
        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並於最近一個
      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
        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七)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
      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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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
(三)下列文件之一: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
        檢附之文件:
     (1)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
          禁通知文件。
     (4)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
          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
          (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
          證明文件。
      2.中高齡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
        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
        本,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更生受保護人: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
        建)更生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7.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二度就業婦女:
     (1)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2)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
          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
      9.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10.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學未就業切結
        書(附件二)。
     11.其他經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