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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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國家建設所需技術人力,鼓勵國民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養成
    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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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 凡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養成訓練,具左列資格之一
      者:
      1.參加艱苦訓練職類,其訓練職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者,優
        先順序如附表。
      2.家境清寒,指持有鄉鎮市 (區) 公所核發之清寒證明書,或由職
        訓機構查屬清寒,並經該機構負責人核准者。
 (二)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上二種資格者,以選擇其中一種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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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1. 核配獎助對
      象、人數及金額。 2.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審核及撥付。
 (二)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1. 本項獎助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2. 受理申請
      及資格審核。 3. 造冊報送職訓局,並核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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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標準:
 (一) 艱苦訓練職類及家境清寒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半年期發給
      獎助金壹萬元。
 (二) 前項訓練期間,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未滿六個
      月者,得依月數比例發給;按月計算後之剩餘日數為二十日以上者
      ,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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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 本項獎助金於年度內分二次申請,上半年申辦時間為十一月,下半
      年申辦時間為五月。
 (二) 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組織獎助金評審委員會,就當年度各項申
      請獎助案件評定之。
 (三) 申請所需表件:
      1.申請書乙份。
      2.家境清寒者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2) 清寒證明書乙份。
 (四) 申請人應按規定提出前項申請表件,向所在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經
      該機構確實審查無誤,繕造印領清冊乙份彙送職訓局核發,其所申
      請表件留存該機構備查。
 (五) 經職訓局核定之獎助金由訓練機構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或於
      受訓期間有記過以上懲罰紀錄或結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發給;未
      發給之獎助金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職訓局。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或
      發生冒領、溢領等情事者,除予追繳外,申請人、申請單位並負法
      律責任。
 (六) 在訓練期間,荐送參訓官兵如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依荐訓單位之
      規定辦理離營,並完成退伍軍人歸鄉報到手續後,以一般養成訓練
      學員身分,繼續參訓至訓練期滿,符合本要點資格者,得依續訓時
      間比例申請;其有關訓練輔導、繕食、住宿等事項,並依各公共職
      業訓練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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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獎助金名額由職訓局分配,所需經費並由職訓局編列年度預算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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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學員於同一訓練期間,已領取其他生活津貼補助時,則不得再申
    領本項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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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