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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類別│ 規 定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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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一)同一雇主有甲、乙二艘以│一、「調派」,指就業│
│ 漁撈│ 上合法登記之漁船且均在│ 服務法第五十七條│
│ 工 │ 同一雇主指揮監督下,得│ 第四款規定之變更│
│ │ 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甲│ 工作場所(以下各│
│ │ 漁船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工作類別均同)。│
│ │ 至乙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二、「審查標準」,指│
│ │ 作。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
│ │(二)雇主自甲漁船調派至乙漁│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 │ 船外籍工作者人數、乙漁│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 │ 船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一款工作資格及審│
│ │ 人數與本國船員總人數,│ 查標準(以下各工│
│ │ 合計不得超過乙漁船漁業│ 作類別均同)。 │
│ │ 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 │三、「同一雇主」,指│
│ │ │ 同一公司法人或同│
│ │ │ 一自然人。不同公│
│ │ │ 司負責人屬同一自│
│ │ │ 然人者,非屬同一│
│ │ │ 雇主(以下各工作│
│ │ │ 類別均同)。 │
│ │ │四、本項海洋漁撈工作│
│ │ │ ,須符合審查標準│
│ │ │ 第八條、第九條規│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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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雇主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本項家庭幫傭工作,須│
│ 幫傭│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雇主新住所│符合審查標準第十條、│
│ │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第十一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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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造│(一)一般製造業: │一、本項所稱一般製造│
│ 工 │ 1.工廠(甲工廠)調派工│ 業,指審查標準第│
│ │ 廠(乙工廠): │ 十三條規定以外之│
│ │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 產業。 │
│ │ 個以上製造業工廠,│二、本項所稱承租廠房│
│ │ 得免經本會許可,逕│ ,不以具備合法工│
│ │ 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 廠登記證者為限,│
│ │ 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 雇主使勞工於違章│
│ │ 從事製造工作。 │ 工廠工作,應由查│
│ │ (2)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 獲機關移由該業務│
│ │ 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 主管機關依工商管│
│ │ 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 理相關法令處理。│
│ │ 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三、本項所稱重大投資│
│ │ 者人數,合計不得超│ 製造業,須符合九│
│ │ 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 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 │ 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修正發布之審查標│
│ │ 。 │ 準第十三條第一項│
│ │ 2.工廠(甲工廠)調派承│ 第一款、第二款規│
│ │ 租廠房(乙工廠): │ 定。 │
│ │ (1)雇主向他人(自然人│四、本項所稱特定製程│
│ │ 或法人)承租廠房,│ 及特殊時程製造業│
│ │ 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 ,須符合審查標準│
│ │ 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 │ 公證者,得免經本會│ 一款、第二款規定│
│ │ 許可,逕調派所聘僱│ 。 │
│ │ 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 │
│ │ 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 │
│ │ 製造工作。 │ │
│ │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 │
│ │ 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 │
│ │ 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 │
│ │ 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
│ │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
│ │ 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 │
│ │ 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
│ │(二)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 │
│ │ 殊時程製造業: │ │
│ │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 │
│ │ 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 │
│ │ 廠有歇業(註銷)、門│ │
│ │ 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 │
│ │ 備搬遷情形之一者,雇│ │
│ │ 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 │
│ │ 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 │
│ │ 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 │
│ │ 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 │
│ │ 造工作。 │ │
│ │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 │
│ │ 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 │
│ │ 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 │
│ │ 之外籍工作者人數,需│ │
│ │ 納入本會每年二月、五│ │
│ │ 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 │
│ │ 查核,且雇主聘僱外籍│ │
│ │ 工作者之比例或人數不│ │
│ │ 得超過「製造業特定製│ │
│ │ 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 │
│ │ 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 │
│ │ 查核基準」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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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造│(一)一般營造業: │一、本項所稱重大工程│
│ 工 │ 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 ,須符合審查標準│
│ │ 以上訂有「書面契約」之│ 第十七條第一項各│
│ │ 營造工程,得免經本會許│ 款規定。但不包含│
│ │ 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 工程主辦機關收取│
│ │ 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 投標單期間或簽訂│
│ │ 事營造工作。 │ 工程契約在九十年│
│ │(二)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 五月十六日後之工│
│ │ 、專案百億工程: │ 程。 │
│ │ 1.「重大工程、民間百億│二、本項所稱民間百億│
│ │ 工程、專案百億工程」│ 工程,須符合本會│
│ │ (甲工程)調派同一雇│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 │ 主「重大工程或民間百│ 十四日勞職外字第│
│ │ 億工程」(乙工程):│ ○九二○二○八四│
│ │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 四九號公告規定。│
│ │ 個以上工程,須事先│三、本項所稱專案百億│
│ │ 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 工程,須符合九十│
│ │ ,始得調派所聘僱之│ 六年二月十六日勞│
│ │ 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 職外字第○九六○│
│ │ 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五○二○八四號令│
│ │ 。 │ 訂定「專案核定民│
│ │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 間機構投資重大經│
│ │ 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 建工程及政府機關│
│ │ 程工作之人數與乙工│ 或公營事業機構發│
│ │ 程原有聘僱外籍工作│ 包興建之重要建設│
│ │ 者人數,合計不得超│ 工程聘僱外籍營造│
│ │ 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 工作業規範」規定│
│ │ 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 。 │
│ │ 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四、本項所稱統籌申請│
│ │ 十。 │ 外籍工作者,指雇│
│ │ 2.「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 主依重大工程、民│
│ │ 工程」(甲工程)調派│ 間百億工程、專案│
│ │ 至同一雇主專案百億工│ 百億工程規定向本│
│ │ 程(乙工程): │ 會申請引進外籍工│
│ │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 作者,再統籌分配│
│ │ 個以上工程,須事先│ 外籍工作者予各個│
│ │ 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 別工程。 │
│ │ ,始得調派所聘僱之│五、本項所稱四年五千│
│ │ 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 億工程,指工程主│
│ │ 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辦機關第一次上網│
│ │ 。乙工程屬四年五千│ 招標日期於九十八│
│ │ 億工程,且未申請聘│ 年四月三十日(不│
│ │ 僱外籍工作者,雇主│ 含)後之四年五千│
│ │ 初次調派應依「雇主│ 億「振興經濟擴大│
│ │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 │ 理辦法」第十二條規│ 」項下公共工程。│
│ │ 定辦理,並自公立就│ │
│ │ 業服務機構核發求才│ │
│ │ 證明書次日起六十日│ │
│ │ 內向本會申請調派。│ │
│ │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 │
│ │ 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 │
│ │ 程工作之人數與乙工│ │
│ │ 程原有聘僱外籍工作│ │
│ │ 者人數,合計不得超│ │
│ │ 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 │
│ │ 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 │
│ │ 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 │
│ │ 十。 │ │
│ │ 3.重大工程(甲工程)調│ │
│ │ 派工程製品之製造廠(│ │
│ │ 乙工廠): │ │
│ │ (1)同一雇主欲調派甲工│ │
│ │ 程所聘僱之外籍工作│ │
│ │ 者至乙工廠,須經工│ │
│ │ 程主辦機關書面證明│ │
│ │ 需要,並事先向本會│ │
│ │ 申請經許可後,調派│ │
│ │ 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 │
│ │ 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 │
│ │ 工作,但每次調派期│ │
│ │ 限以六個月為限。 │ │
│ │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 │
│ │ 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 │
│ │ 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 │
│ │ 廠原有聘僱外籍工作│ │
│ │ 者人數,合計不得超│ │
│ │ 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 │
│ │ 員工平均勞保投保人│ │
│ │ 數之百分之三十【以│ │
│ │ 申請月之二個月前(│ │
│ │ 含申請月)十二個月│ │
│ │ 之平均數計算】。 │ │
│ │ 4.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 │
│ │ )調派同一或不同專案│ │
│ │ 百億工程(乙工程):│ │
│ │ (1)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 │
│ │ 同計畫工程內有甲、│ │
│ │ 乙二個以上之工程,│ │
│ │ 須事先向本會申請經│ │
│ │ 許可後,調派所聘僱│ │
│ │ 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 │
│ │ 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 │
│ │ 作。乙工程屬四年五│ │
│ │ 千億工程,且未申請│ │
│ │ 聘僱外籍工作者,雇│ │
│ │ 主初次調派應依「雇│ │
│ │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
│ │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 規定辦理,並自公立│ │
│ │ 就業服務機構核發求│ │
│ │ 才證明書次日起六十│ │
│ │ 日內向本會申請調派│ │
│ │ 。 │ │
│ │ (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 │
│ │ 同計畫工程內之甲工│ │
│ │ 程調派外籍工作者至│ │
│ │ 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 │
│ │ 內之乙工程工作人數│ │
│ │ 與乙工程原有聘僱之│ │
│ │ 外籍工作者人數,合│ │
│ │ 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 │
│ │ 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 │
│ │ 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 │
│ │ 百分之四十。 │ │
│ │(三)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 │
│ │ 及專案百億工程不得調派│ │
│ │ 之情事: │ │
│ │ 1.「重大工程、民間百億│ │
│ │ 工程、專案百億工程」│ │
│ │ (甲工程)調派同一雇│ │
│ │ 主一般營造工程(乙工│ │
│ │ 程): │ │
│ │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 │
│ │ 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 │
│ │ 工程從事工作。 │ │
│ │ 2.「民間百億工程或專案│ │
│ │ 百億工程」(甲工程)│ │
│ │ 調派工程製品之製造廠│ │
│ │ (乙工廠): │ │
│ │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 │
│ │ 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 │
│ │ 工廠從事工作。 │ │
│ │ 3.驗收期間之調派: │ │
│ │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 │
│ │ 以上之營造工程,甲工│ │
│ │ 程或乙工程於驗收期間│ │
│ │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 │
│ │ 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 │
│ │ 乙工程從事工作。 │ │
│ │ 4.統籌申請外籍工作者之│ │
│ │ 調派: │ │
│ │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 │
│ │ 以上之營造工程,甲工│ │
│ │ 程為統籌申請外籍工作│ │
│ │ 者之「重大工程、民間│ │
│ │ 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 │
│ │ 程」,雇主不得調派所│ │
│ │ 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 │
│ │ 者至乙工程從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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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構│(一)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本項所稱機構,須符合│
│ 看護│ 機構: │審查標準第二十條規定│
│ 工 │ 1.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 │
│ │ 款機構(甲院所)調派│ │
│ │ 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 │
│ │ 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 │
│ │ 附設機構(乙院所):│ │
│ │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會│ │
│ │ 許可,逕調派所聘僱│ │
│ │ 之甲院所外籍工作者│ │
│ │ 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 │
│ │ 護工作。 │ │
│ │ (2)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 │
│ │ 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工│ │
│ │ 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 │
│ │ 聘僱外籍工作者人數│ │
│ │ ,合計不得超過乙院│ │
│ │ 所實際收容人數每三│ │
│ │ 人聘僱一名外籍工作│ │
│ │ 者之規定比例,且不│ │
│ │ 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 │
│ │ 護工之總人數。 │ │
│ │ 2.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 │
│ │ 款機構(甲院所)調派│ │
│ │ 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 │
│ │ 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 │
│ │ 附設機構(乙院所):│ │
│ │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會│ │
│ │ 許可,逕調派所聘僱│ │
│ │ 之甲院所外籍工作者│ │
│ │ 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 │
│ │ 護工作。 │ │
│ │ (2)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 │
│ │ 派外籍工作者至乙院│ │
│ │ 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 │
│ │ 原有聘僱外籍工作者│ │
│ │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
│ │ 乙院所依法登記之床│ │
│ │ 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 │
│ │ 外籍工作者之規定比│ │
│ │ 例,且不得超過乙院│ │
│ │ 所本國看護工之總人│ │
│ │ 數。 │ │
│ │(二)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 │
│ │ 機構: │ │
│ │ 1.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 │
│ │ 款機構(甲院所)調派│ │
│ │ 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 │
│ │ 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 │
│ │ 附設機構(乙院所):│ │
│ │ 調派規定與上開五、機│ │
│ │ 構看護工一之 1. 同。│ │
│ │ 2.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 │
│ │ 款機構(甲院所)調派│ │
│ │ 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 │
│ │ 二十條第二款附設機構│ │
│ │ (乙院所):調派規定│ │
│ │ 與上開五、機構看護工│ │
│ │ 一之 2.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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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庭│(一)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一、本項雇主,須符合│
│ 看護│ 居)所: │ 審查標準第二十二│
│ 工 │ 雇主得免經本會許可,逕│ 條、第二十三條規│
│ │ 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定。 │
│ │ 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二、第(三)點所稱「│
│ │ 護工作。 │ 養護機構」,指審│
│ │(二)調派至醫療院所: │ 查標準第六章規定│
│ │ 雇主得免經本會許可,逕│ 之場所。 │
│ │ 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
│ │ 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 │
│ │ 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 │
│ │ 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 │
│ │ 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 │
│ │ 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 │
│ │ 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 │
│ │ 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 │
│ │ 件向本會申請許可後始得│ │
│ │ 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
│ │ 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 │
│ │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 │
│ │ 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 │
│ │ 過二個月,期滿後,雇主│ │
│ │ 得申請延長,惟一年內累│ │
│ │ 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 │
│ │ 月。 │ │
│ │(三)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 │
│ │ 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 │
│ │ 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
│ │ 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 │
│ │ 件向本會申請許可後始得│ │
│ │ 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 │
│ │ 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 │
│ │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 │
│ │ 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 │
│ │ 過二個月,期滿後,雇主│ │
│ │ 得申請延長,惟一年內累│ │
│ │ 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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