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執行考核:
(一)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
(二)訓練單位所報計畫,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其學分
班課程應依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三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違反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補助者,本局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且三年內本
局不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補助者,本局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外,
且三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四)訓練單位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除追繳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
費外,三年內不得再辦理本項訓練,本局並將視其情節移送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