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除追繳其不當收取之費用外,並
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
請本要點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