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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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
    ,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
    本,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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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單位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
      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等相關
      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局核定公
      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各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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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
      民團體、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
      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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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單位申請之訓練業別以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
    」之十二項業別及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為優先。其課程內容包括共
    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
    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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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在職訓練學員資格為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
    籍配偶之在職勞工。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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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
    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
    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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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參加在職訓練學員之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
      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
      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
      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
      額訓練費用。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前項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核發學分證
    明)或缺課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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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本要點在職訓練之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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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訓練單位申請在職訓練年度計畫之期間,應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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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年度計畫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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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
      查,並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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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對訓練單位辦理訓練,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其涉及學分班課程
      部分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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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訓學員或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依各計畫規定,並得視其
      情節,不予撥付補助費、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或自作出不予補助處
      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一)參訓學員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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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予以
      撤銷原核定但尚未開訓之班次、追繳其不當收取之費用或自作出撤
      銷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
      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限
        期改善仍不配合。
  (七)經本局撤銷原核定班次,但未依契約內容退還已向學員收取之訓
        練費,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八)未依計畫規定辦理訓練班次之會計核銷作業及變更作業等致參訓
        學員權益受損。
  (九)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參訓學員有第十三點之情事。
  (十)招生廣告內容不實或於本局公告前預先廣告。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未依計畫規定辦理或辦理不善,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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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
      ,應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及學習結業證書送本局審核後,憑以撥
      付補助。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
      條件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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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