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補助參加訓練學員之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
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非自願
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
元。
前項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核發學分證
明)或缺課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