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實施方式
一、甄選訓練單位
(一)具備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資格的單位須通過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
核未及於第 1 次公告(96 年 2 月 2 日至 3 月 15 日)研
提訓練計畫之勞工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須具有辦理訓練相
關之項目。
(二)已接受 95 年度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並且通過的訓練單位,若是原
已有 TIMS 系統帳號者,得繼續使用原有帳號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
作業。原本無 TIMS 系統帳號者,則須填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資訊
管理系統使用申請相關表件至轄區本局職訓中心,由本局職訓中心
核給 TIMS 系統之帳號,再上線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作業。
(三)訓練單位取得本局評核證明後,應視下列不同狀況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函送轄區本局職訓中心,由本局職訓中心核給或重新啟動 TIM
S 帳號,再上線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作業:
1.未有 TIMS 系統帳號的訓練單位,需檢附以下文件:
(1)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資訊管理系統使用申請相關表件。
(2)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證明。
2.原已有 TIMS 系統帳號的單位,函送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證明後
,本局職訓中心即重新啟動帳號。
二、審查訓練計畫
(一)計畫內涵規範:
1.訓練業別:
(1)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 12 項業別(人
才培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
融服務、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
顧服務、通訊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
(2)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
(3)以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數位落差等管控之課程為最優先,
其次以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流通運輸服務
三大類為次優先。
2.課程種類:以非學分班為限。
3.課程內容: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附課程簡介)。
(2)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
創新能力課程)。
(3)專業技術課程。
(4)管理課程。
4.訓練時數及訓練期間:每班課程至少 16 個小時以上,訓練課程
應於 96 年 10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5 日辦理完竣,另除
原核定訓練時數外,建議安排 1 小時有關勞保年金相關課程或
於開、結訓中宣導勞保年金相關課程,以協助學員了解勞工保險
條例修正草案內容。
5.課程講師資格: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需由本局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
庫遴選。
(2)專業技術課程: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
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
關資格規定)。
6.訓練開班人數:每班人數(含申請補助經費學員及不申請補助經
費學員)最多不得超過 40 人。
(二)審查作業:
1.本局自公告日至 96 年 9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訓練單位應按「96 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作業手冊」之格式
與作業方式,至本方案資訊系統填報申請資料,將年度計畫一次
提出,並函送以下文件至本局職訓中心初審,通過後再由本局複
審:
(1)設立登記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
(3)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4)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
單位所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有效之執業證書(
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校辦理訓練者免檢附,租借學校校本部
及分校場地者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函。訓練期間內該消防安全
檢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影本需仍有效,若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
需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停辦)。
(5)訓練場地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
書影本(單一企業所開之專班於該企業辦公場所內辦理訓練者
、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校辦理訓練者免檢附。租借學校校本
部及分校場地者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函)。
2.初審:由本局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
審查小組由各職訓中心主任遴聘之,其中兩人得為內聘委員),
針對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內容進行線上及相關書面資料審查,
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訓練單位規
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核定辦理班次。
3.除書面審查外,本局職訓中心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
訓練單位派員進行提案簡報。
4.審查項目:70 分為合格。
(1)規劃與執行能力。
a.訓練需求調查與目標設定:15 分。
b.師資遴選:15 分。
c.學員遴選:10 分。
d.收費標準:15 分。
(2)裝備與設施:15 分。
(3)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10 分。
(4)訓練績效評估機制:10 分。
(5)促進勞工學習機制:10 分。
5.申請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審查。
6.申請單位需以其訓練容量及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提出訓練課程及班
數規劃。
7.本案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磬不再受理原則;核定企業
專班比例以總班次之 45 %為上限。
8.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兩人
得為內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審查五區職訓中心彙整之初審資
料,並以課程與區域產業發展相關性及各區經費預算之分配適當
性為重點。
9.計畫變更:各訓練單位非經本局職訓中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已核
定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費用、地點、訓練時
間及訓練人數等,如有違反者,本局職訓中心得核定停止補助辦
理該訓練課程費用,訓練單位並需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並作為本局職訓中心督導考核及評鑑要件。辦理變更訓練計畫
需按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執行訓練計畫
(一)招訓對象:
1.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在臺之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
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2.學員報名時須備齊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
明),或在職證明,以便本局查察。
3.訓練單位招訓對象得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員工。
(二)補助標準:
1.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 80 %訓練
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 3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
2.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
練費用,惟 3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 3 萬元。
3.前開「3」 年之計算方式為:每位學員自其初次參與本方案課程
開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為止,期間不得逾三年。
4.曾參加本局 94 年、95 年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者,其 3
年期間之計算方式為:自其初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開
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期間,且最高補助額度併計為
3 萬元。
(三)招訓及開訓作業:
1.招訓簡章:各訓練單位所印製之招訓簡章內容應包含補助單位、
訓練單位、招訓對象、班別名稱、課程大綱及時數、招訓人數、
師資、預定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本局補助費用與學員應自付費
用,報名退費辦法、並註明所屬轄區本局職訓中心聯絡電話及申
訴信箱。各訓練單位所印製或公告之招訓簡章如有內容不實者,
將不予補助該班次。
2.學員資格審查:參訓學員原則上須先行繳納全額訓練費用。招訓
時各訓練單位應協助學員確實線上報名並填寫學員申請補助資料
,初步審查後,於開訓 2 週內函送以下資料至轄區本局職訓中
心,由本局職訓中心辦理複審作業,若未送達者經正式函知 7
日內仍未送達,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訓練單位並需退還
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1)補助學員名冊。
(2)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預估)。
(3)學員補助申請書影本(含相關申請資料,如身分證正反面、存
摺、學員繳費收據、身心障礙者手冊等之影本)。
(4)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或在職
證明正本(受雇於 5 人以下事業單位而未投保者可以在職證
明代替)。
3.特定對象須由訓練單位於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及開、結訓學員
名冊上,予以註記符合全額補助之資格類別,以利查核及核撥作
業。
(四)結訓及核撥作業:
1.填報結訓資料:訓練單位應於訓練班次結訓後 4 週內,至本方
案資訊系統資料庫建錄已結訓班次資料,並函送以下資料至彙管
單位,彙管單位審核通過後轉請本局職訓中心核撥補助經費:
(1)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2)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3)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含學習結業證書影本)。
(4)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5)訓練課程若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2.製發學習結業證書: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
給學習結業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證書上應註明該訓練
係接受本局補助辦理,並載明受訓期間及訓練時數。缺課時數超
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
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3.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不符者,不予補助。
4.受訓學員如有不實申領訓練費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
已撥付之補助外,3 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訓練費。
5.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本局職訓中心、彙管
單位、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四、訓練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訓練單位考核:
1.為瞭解計畫實施之情況,本局得採定期(由彙管單位邀集產、學
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依所提出之訓練訓
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由本局職訓中心不
定期不預告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訓練單位經訪查如有重
大缺失者,本局職訓中心得發函其主管機關備查。
2.訓練單位所報計畫,應依所報計畫確實執行,其學分班課程應依
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辦理不善者,應依限期改善;屆期
不改善者,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3.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違反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
且 3 年內本局不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已撥付
之補助外,且 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4.訓練單位如有辦訓不實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其已向
學員收取之訓練費外,3 年內不得再辦理本方案訓練,本局並將
視其情節移送法辦。
5.訓練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後,須自行辦理訓練並全權負責,不得
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若經查明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者,該班次
本局不予補助,且訓練單位應賠償參訓學員之權益損失,另 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二)受訓學員考核
1.為確認參訓學員學習狀況,本局職訓中心於學員受訓期間得進行
不預告訪視,以實地了解學員出席狀況。
2.本局職訓中心於結訓後應查核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
,成績未通過結訓標準、或出席時數低於課程總時數的 2/3 ,
不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