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業項目: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中心)應於本 會通知或自行評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 務作業,成立臨時任務編組(如附件流程圖)。 就業服務中心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 本會備查。 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 (鎮、市、區)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 重建家園人力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 建相關計畫。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臺設置窗口,受理受災失業者登記,並辦理就業推 介。
四、受災失業者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時,得至就業服務中心(含站、臺)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 工作。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 受災證明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 、舢舨等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受災證明。
十二、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其他未規定事宜,依 本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