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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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指因遭受颱風、豪雨、地震或旱災造成之災害。遭受其
      他災害,致有就業協助必要者,得由本部專案認定之。
(二)受災失業者:設籍、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或受僱於災區
      之受災事業單位而失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但目前無固定
      工作者。
(三)用人單位:指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會
      型專案計畫之單位。
(四)進用人員:指經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進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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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項目: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應於本部通知或自行評
    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成立臨
    時任務編組(如附件流程圖)。分署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本部備查。
    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
      (鎮、市、區)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
      重建家園人力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
      建相關計畫。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據點設置窗口,受理受災失業者登記,並辦理就業
      推介。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受災情形,得於第一項天然災害災後
    就業服務啟動後,依前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
    並由分署辦理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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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災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至分署(含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
    ,並接受優先指派工作:
(一)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二)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情形。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
    受災證明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
      、舢舨等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四)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專案認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受災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