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特優
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本部於評定
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告於指
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
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一年內,由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實
施督導,除申訴、特殊性專案檢查或發現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嚴重者外,免
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獎勵最高記
功一次。
3.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營造工地風
險分級勞動檢查原則」調降工地之風險等級及檢查頻率。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