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間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
或政府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延長
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十日內
有效)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
,向本部申請延長工期。
經本部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並依工程經費法重新計算,重新計算
之人數不得超過本部原核准聘僱之人數,雇主對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
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政府計畫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
期限尚未屆滿者,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之工程預定完
成驗收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有效),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
內,向本部申請驗收留用,其留用之人數不得逾該工程實際引進之外
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計算結果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
四捨五入核配留用上限。但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
聯繫之外籍營造工不得列入申請驗收留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