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已獲籌設許可之(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 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是否有籌設事實,以申請設立許可,特訂 定本要點。
二、檢查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一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已獲籌設許可之( 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前檢查項目表(以下簡稱檢查表)如附表二 。
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已獲籌設許可之(分支)機構(以下稱申請人 )於依檢查表規定及業務需要籌設完成後,應先填寫檢查表之機構自 評欄位,並於填寫完成後六十日內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以下稱檢查機關)檢查。檢查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四日內派員檢查 。
四、檢查機關應依檢查表之已獲籌設許可之機構自評欄位籌設情形實地檢 查,並據實填寫檢查紀錄欄位。 檢查表應於七日內以公文方式核發。
五、檢查表之檢查結果為籌設事實不明者,經限期改善後,得再通知檢查 機關檢查,並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檢查及取得確有 籌設事實之證明書,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取得確有籌設事實之證明書申請者,應附其理 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