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負責償還欠費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領取喪葬津貼者
,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得依左列方式請求分期攤繳,其攤繳
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1.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方式如
左:
1.應繳還金額未滿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2.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領取喪葬津貼者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
得低於二千元,其分期方式如左:
1.應繳還金額未滿二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2.應繳還金額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五期為限。
3.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3.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
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