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紓緩漁業勞力不足現象,並鼓勵漁船船主 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十二、漁船船主有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撤銷進用獎助,如有為申請本獎助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者,依法移 送法辦,並應繳回已領取之進用獎助,且日後不得申請本部相關津 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漁船船主有前點第五款情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廢止進用獎助, 停止發給進用獎助,且日後不得申請本部相關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