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訂定之。
第 9 條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費用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檢查資料者,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複
製費。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