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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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資格
(一)大學(含)以上畢業二十九歲以下未就業青年(以推介日為準),
      推介日前一個月(含)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四日
      (含)以下,且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二)前開未就業週期計算於未曾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登載畢業日期推
      計一個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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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責任
  (一)依公立就服機構推介,辦理甄選事宜並回報錄訓狀況。
  (二)按月發給青年學員訓練津貼,至少新台幣一萬二千九十六元,不
        足月者按每月三十日比例發給。
  (三)需指派專任師資指導相關工作崗位訓練事宜,並於工作崗位訓練
        期滿施予評核。
  (四)為錄取參加本計畫青年依發給學員訓練津貼核實加保勞工保險普
        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二字第○九六○一四○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之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申報。
  (五)實行訓練前應與青年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其訓練、差勤管
        理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前開契約書辦理。
  (六)配合局屬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
  (七)發給結訓合格青年結訓證書。
  (八)辦理相關請款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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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請領                                                  
      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情形
      、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及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
      公立就服中心轉介單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