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彰顯公益彩券之公益性,並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以下簡稱財政部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指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 障礙者之非營利法人或民間團體(政治團體除外)。
三、申請補助範圍:具創新性、實驗性、短期性且無法循本會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相關補助辦法補助之促進身心障 礙者就業計畫。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地方 政府提出申請。 (二)全國性及省級立案民間團體申請屬跨區域性計畫者,應按其服務對 象人數或經費占比例最高者,向該區域地方政府提出申請,難以認 定其歸屬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地方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初審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於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會複審;審核符 合規定者,由本會送請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下 簡稱彩券回饋金作業小組)核辦。
五、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為跨年度之計畫者,請分年 度說明: (一)計畫目標:請具體說明此計畫所欲達成之可行目標,並儘可能以量 化方式呈現。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指本計畫之執行期間或 辦理期程;為活動性質者,指活動舉辦之時間與地點;有辦理相關 課程者,請附課程配當或課程表資料。 (四)服務對象、人數:請依所提計畫內容設定服務對象及預定服務(或 參與活動)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計畫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應以量化方式呈現本計畫預期產生之效益成果,並提供 質化的效益評估。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編列項目可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附件 三、附件四)。
六、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規定。 (四)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符合規定。 (五)該計畫無法循本會或地方政府相關補助辦法予以補助。 (六)計畫執行方式及預期績效明確合理與經費編列合理性。 (七)申請單位執行經歷。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及本會職業訓練局相關 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算合理補助額度。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申請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者 ,與本要點補助款之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八、本會或地方政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召開審查會;審 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
九、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如:聯合勸募)提出申請,並獲 得同一項目補助。 (二)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形 者。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經彩券回饋金作業小組審議核定補助額度後,由本會通知地方政 府掣據領款。 2.由地方政府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金額大小,以事前撥付、分期 撥付或事後核撥核銷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 3.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向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銷 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原始憑 證及成果報告(一式四份),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於十二月 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地方政府 辦理經費核銷。 4.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結報時應 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檢附受補助單位支出 明細表正本 1 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二)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經彩券回饋金作業小組審議核定補助額度後,由本會通知受補助 單位。 2.本會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金額大小,以事前撥付、分期撥付 或事後核撥核銷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3.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向本會辦理經費核銷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 1 份、原始憑證及成果 報告(一式二份)。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會辦理經費核銷。 (三)本會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 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有因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 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十一、受補助案件,本會及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 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 備查外,亦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 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三、受補助單位之成果報告由本會函轉財政部審議外,其成果報告內容 得由財政部視需要對外公開宣導。
十四、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報、浮 報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財政部作業要點及彩券回饋金作業小組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