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會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
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
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之成果報告除由本會函轉財政部審議外,其成果報告內
容並得由財政部視需要對外公開宣導。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有虛報、浮報
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