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8 00:04
法規名稱: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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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者資格應 填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 註記;喪失或變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 式亦同。
Files:
附表聘僱外籍看護工者就業安定費調整數額申請表.DOC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