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者資格應
    填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
    註記;喪失或變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
    式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