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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之家庭看護工作類別,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者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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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就聘僱從事看護之外國人,依本數
    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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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看護者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雇主得就聘僱看護此一被看護者
    之外國人,依本數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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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二點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
    起三年內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
    ,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數額繳納。具備資格日係指
    雇主或被看護者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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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應填
    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署申請註記;喪失或
    變更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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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或被看護者申請變更、註銷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變更或註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自資格
    變更或註銷當月一日起,依本數額表繳納。
    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若有不足,本部將於就業安定費帳單調整;
    若有溢繳,可扣抵下期應繳就業安定費或向本部申請退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