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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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  TTQS)評核通過之單位(曾參與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實地訪視評核未通過者,應重新接受評核通過),
    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工業、商業
      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
      (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不含勞工團體)。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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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
        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
        不含勞工團體)或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定之相關團體辦
        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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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班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但實際該班次總上課人數至多不
      得超過原所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含自費學員),學分班實際
      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惟每班補助人數仍依本局核定補助人
      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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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申請及辦理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提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規定期
        限內向立案所在地之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申請,受理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三)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本局
        核定日之次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本局核
        定日之次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
  (四)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企業專班不在此限)
        。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及分校所在地點為限,設有
        推廣教育中心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規劃該中心訓練班次地點(企
        業專班不在此限)。
  (五)訓練課程之結訓期限學分班應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非學分班應
        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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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除追繳其不當收取之費用
        外,並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
        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
          效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八)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
          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經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九)招生廣告不實或預先廣告經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十)經職訓中心取消該班次補助,未依契約內容退還已向學員收取
          之訓練費,經去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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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依作業手冊規定開立)或學分證
        明、缺席時數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或參訓期間有他人代簽出
        席、本人卻未實際上課之情事,職訓中心不予補助,若已核撥補
        助費,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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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參訓學員有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情事者,職訓中
        心除不予撥付補助費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自作出不予補
        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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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及職訓中心送件聯絡方式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 #355 。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
          855368#338 。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
          3592181 #270 。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聯絡電話:06
          -6985945# 305。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聯絡電
          話:07-8210171# 802。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