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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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勞工知識、技能、態度,爰結合優質訓
    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
    發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
    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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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
    工參訓品質;提供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
    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
    以提升本計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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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勞、農保身分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職勞工。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
      職勞工。
(四)離職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非自願離職者,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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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
    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
    不在此限。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非自願離職者,於參加本計畫
    訓練課程期間,有參加依教育部擬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
    畫所辦理之訓練之情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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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標準如下,且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五萬元: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
      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非
      自願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為自該學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或產業
    人才投資方案各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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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並依作業
        手冊範例與符合補助資格者簽訂契約,同時收取全額訓練費用,
        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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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學員屬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對象,應檢附證明
          學員於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屬第七點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對象,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
          業訓練推介單。
        學員為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在職勞工,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另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