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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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
    及態度,透過勞工團體提供會員及相關領域在職勞工最適訓練課程,
    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
    ,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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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
    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提升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
    過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
    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以提升本計畫效益。本計畫
    訓練目標為一○,○○○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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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  TTQS)評鑑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各項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鑑行前說明會及檢
      討會、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本計畫之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相關事宜。
(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一)辦理實地訪視評鑑相關事宜。
(十二)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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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訓練計畫檢核及訓練
      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本計畫分配預算額度之執行與管理。
(五)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
      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六)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七)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八)複審受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九)提供意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十)辦理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
(十一)召開各項會議(包括辦理本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
        習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
        檢討會議、工會團體說明會、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
        等)。
(十二)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三)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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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會員及其相關領域在職勞工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需延聘具實務經驗師資)、招
      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代轉本局職訓中心核撥之補助費予學員。
(六)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建錄追
      蹤紀錄表。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依本案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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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
      練相關項目,並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
(二)前開未通過或未接受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工會(包含曾
      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亦未重新接受
      評核通過者),於研提訓練計畫時另需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品
      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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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
    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
    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且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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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百分之八十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
      用,惟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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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重點業別如下:
(一)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十二項業別(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
      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
      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二)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詳見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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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創新
      能力課程)。
(三)專業技術課程。
(四)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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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時
        ,應依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於規定期限內向立案所在地
        點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本
        局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
        代轉其訓練計畫。
  (三)訓練人數與時數:
        1.訓練人數:每班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但實際該班次總
          上課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所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含自費
          學員),惟每班補助人數辦理仍依本局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2.訓練時數:每班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
          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四)訓練期間:本計畫訓練班次應經本局公告核定後始得開訓,且最
        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五)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辦理。
  (六)訓練師資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
          遴選。
        2.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
          ,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七)經費編列標準請依作業手冊相關規定。
  (八)其他
        1.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
          規劃訓練班次。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
          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2.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為
          優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
          為優先。
        3.訓練單位所研提訓練班次與其專業領域相關,否則不予同意。
        4.每辦理訓練課程四班次,需辦理一班次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5.依據本計畫六、(二)提出申請之訓練單位必須於首次辦訓期
          間派遣工作人員參加本局所開 TTQS 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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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
        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
        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三)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訓練單位,每次申請最多核
        定六班次訓練補助。未通過或未接受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者(包含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
        過、亦未重新接受評核通過者),在通過 TTQS 評核前,全年度
        內最多核定二班次訓練補助。
  (四)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會員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實際辦訓單位
        是否通過 TTQS 評核作為核定班次之基準。如其有自辦訓練班次
        ,仍受前揭規範之拘束,且代轉班次與自辦班次之核定班次分別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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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
        百分之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其簽訂契約(依作業手冊規定
        ),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開訓資料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中心。
  (三)本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當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
        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
        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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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督導考核機制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
      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
      鑑)及不定期方式(由職訓中心不定期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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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
      定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特定班次之補助,訓練單位須依契約退
      還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並自下年度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本計
      畫;若本局已核給經費補助者,除向訓練單位限期追繳已補助學員
      之經費外,如有涉及不法,職訓中心依法追究責任,訓練單位不得
      異議: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辦訓場地、師資與申報不符者。
  (五)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六)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七)收取職訓中心撥付之補助費後,未實際轉撥學員者。
  (八)訓練單位若因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
        訓練計畫內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者,職訓中心得去函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職訓中心得取消補助該班次,訓練單位須依契約
        內容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若該班已結訓,訓練單位須
        退還學員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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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訓學員未依作業手冊規定取得學習結業證書、缺席時數超過課程
      總時數三分之一、未填寫受訓學員意見調查表者,或參訓期間有他
      人代簽出席、本人卻未實際上課之情事,不予補助,若補助費已撥
      付,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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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訓學員如有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詐領情事者,職訓
      中心除依法追究責任並不予補助外,該學員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並不
      得再申領本局補助。若已撥付補助費,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撥
      付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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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位
      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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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補助經費由九十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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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依轄區範圍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送件,其聯絡方式如下
      :
  (一)北區職訓中心:台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 # 355。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85
        5368  # 338。
  (三)中區職訓中心: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35
        92181 # 501。
  (四)台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聯絡電話:06-6
        985945  # 305。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聯絡電話
        :07-8210171  #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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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