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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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
    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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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次補
    助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個案,得延長至六個月,津
    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一百
        零七元,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
        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核定用人單位計畫之人數,以每人二千元補助
    其行政管理費。但核定後,用人單位並未實際遴用個案者,則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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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津貼請領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執行
      單位終止三十日內,檢附第二款之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
(二)應備文件如下: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如附表六)。
      3.個案名冊正本(如附表七)。
      4.管理訓練津貼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如附表八
        )。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計畫之
        出勤文件。
      6.請領本計畫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
        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
        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執行單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之評估紀錄。未進用屬重度身心
        障礙之個案者,免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