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 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 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 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中低收入戶。 (十四)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執行單位評估適合參與本計畫之下列人員 :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 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五)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五、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 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 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六、執行單位審查方式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如附表四)。 (二)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含延長補助)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 請文件缺件者,用人單位需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齊, 執行單位於補件後的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不符合計畫目的者,得不予 核定。 (四)執行單位於核定申請案時,應核定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之內 容、數量、地點及補助金額等事項。用人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核 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執行單位重新核定。 (五)執行單位應依用人單位的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個案數,且各執行單位 核定之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局 備查。(如附表九、附表九之一及附表九之二)。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 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 單位之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其他規範事項 (一)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津貼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通知補件日起 七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用人單位計畫後二個月內,協助完成人力遴用 ,及個案於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個月內協助完成遞補,屆期註銷用 人單位未遴用或未遞補之核定名額。 (三)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開者,執行單位應於其離開 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個案意願及實際情形,協助其轉換至本計 畫其他用人單位或提供其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方案。 (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滿後,執行單位應視其需求,運用其他 相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於原用人單位留用或推介至其他職 場就業,但未能推介就業者,執行單位應予後續輔導及協助。 (五)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 ,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違反勞工法令之 相關規定。 (六)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第一天,用人單位應為個案投保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上限一百萬元。 (七)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一個月內,至少進行一 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十)。 (八)用人單位進用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 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者,如有延長 補助需求,應於該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滿一個月後十四個 工作天內,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 進用個案投保資料及申請原因等),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並經 其評估(如附表十一)後核定,始得申請補助。 (九)用人單位進用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 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後,該個案離 職者,人員之遞補,僅限於進用本款所稱障礙類別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