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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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
    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具工作權之新住民。
(十二)犯罪被害人。
(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四)弱勢青少年。
(十五)經濟弱勢戶。
(十六)施用毒品者。
(十七)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始
    得參與(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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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
        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2.前目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3.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之最低職場學習及再
        適應機會數。
      4.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
        三個月方式計算。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
        以六個月方式計算。
      5.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
        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執行
      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
      ,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1.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其配偶。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
        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
        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者。
      9.用人單位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者。
    用人單位執行本計畫及經費,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
    之經費外,執行單位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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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署
        備查。(如附表九、附表九之一及附表九之二)。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
        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
        單位之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工作教練輔導費補
        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