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計畫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各訓練班次訓練費用補助比例最多以申請總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計
算,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
由申請單位自籌或規劃向參訓學員收取(申請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
書內應詳予說明自籌經費是否有規劃向學員收取部分訓練費用,且
須經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可向學員收取),惟向每位學員收取費用最
高以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參訓學員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認定之特定對象資格者、就
業保險被保險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及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
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等身分者之訓練費用,由訓練單位負擔。
(三)有關保母、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對於補助之資格、價格、委訓
經費支付方式另有規範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同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年度接受各職訓中心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
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五)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應依據
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編列費用
額度。
(六)各訓練班次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
施基準之規定,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
,並由職訓中心依照各職類市場供應價格核算個人訓練費用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