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具勞工保險、農
民保險身分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